无线电测向项目教练员管理办法(试行)
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动无线电测向运动广泛开展,加强无线电 测向运动教练员队伍建设,提高教练员科学训练水平,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》、
《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》和中国无线电和定向 运动协会的有关管理条例,结合无线电测向项目特点,制定 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(以下简称:“协会”) 无线电测向项目教练员是指经协会培训、考核合格,从事开 展无线电测向运动培训、训练和竞赛工作的教练员/辅导员。
第三条 参加协会培训的教练员必须遵纪守法,热爱无 线电测向运动,身心健康,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,愿意为 无线电测向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,努力学习和积累相 关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,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、训练和科研 能力。
第四条 协会负责教练员审批、注册、培训与管理工作,组织编写各级别教练员培训大纲和教材,认定培训单位资质,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办相关培训,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 度培训计划,组建培训讲师团。
第五条 《无线电测向项目教练员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: “管理办法”)在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统一部署指导 下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本文中所述的全国性无线电测向竞赛和培训均 指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、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举 办的赛事和培训。
第二章 教练员职责与权力
第七条 教练员职责
(一)以科学的方法和负责任的态度选拔培养无线电测 向运动员,履行为国家培养优秀无线电测向运动员的责任和 义务。
(二)制定运动员的全年或阶段训练计划,严格训练, 提高训练质量。
(三)参与无线电测向项目的教学课件、教案、大纲、 教材等相关资料的编写与开发,开展无线电测向项目的科学 研究,撰写学术论文。
第八条 教练员权力
(一)参加各级教练员专项培训的权力。
(二)对教练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第三章 教练员等级标准
第九条 无线电测向项目教练员等级共分为三级,从低 到高依次为:初级教练员、中级教练员和高级教练员。
(一)初级教练员标准
1、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,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。
2、基本掌握无线电测向运动的竞赛规则、训练和组织教 学方法。
3、了解无线电测向运动历史、文化等基础知识。
4、熟悉无线电测向竞赛知识,有能力组织训练模拟比赛。
5、具有 2 年及以上的无线电测向教学或训练经验。
6、参加初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考核,满学时并考试合格。
(二)中级教练员标准
1、获得初级教练员等级满 2 年。
2、熟练掌握无线电测向运动竞赛规则、教学及训练方法,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。
3、熟悉无线电测向运动的相关政策、规定等。
4、参加中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考核,满学时并考试合格。
5、累计 2 年在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、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举办的全国无线电测向公开赛,或全国青少年无 线电测向锦标赛,或全国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中获得优秀教练 员/辅导员证书。
6、在其任教期间,所培养运动员 2 人及以上获得中国无 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认证的《无线电测向项目运动水平等级 标准》五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,同时获得如下成绩之一:
(1)在省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协会举办的省级无线电测 向竞赛中获得个人前 3 名;
(2)在全国无线电测向公开赛中获得个人前 6 名。
(三)高级教练员标准
1、获得中级教练员等级满 2 年。
2、精通无线电测向运动竞赛规则、训练和教学方法。
3、在省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协会举办的省级无线电测向 项目培训班上,担任主讲教师 2 次及以上。
4、发表 1 篇与无线电测向运动相关的学术论文并通过 审核,或参与协会主编的无线电测向项目教学课件、教案、大 纲、教材、题库等相关资料的编写与开发。
5、参加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考核,满学时并考试合格。
6、累计 5 年在全国无线电测向公开赛,或全国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,或全国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中获得优秀教练员/辅导员证书。
7、在其任教期间,所培养运动员3人及以上获得国家体 育总局认证的《无线电测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》二级运动 员及以上称号,同时获得如下成绩之一:
(1)在全国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中获得个人前 3 名;
(2)在全国无线电测向锦标赛成年组中获得个人前 6 名。 第十条 凡申请高一级别的教练员等级原则上应具备低一级别的等级。
第十一条 原则上竞赛成绩三年内有效,一名运动员的 成绩只能用于一人申报高级教练员且运动员和教练员比赛 时须报名注册为同一单位。
第四章 申 请
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《无线电测向项目教练员等级 申请表》、等级培训证书和执教证明。执教证明为所培养运动 员比赛成绩册、秩序册、获奖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执教证 明等可证明执教经历、时间及成绩的有关材料。
第十三条 教练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单位盖章后,提 交相关审批单位申请教练员等级。
第五章 审 批
第十四条 教练员等级审批权实行授权、分级管理。
第十五条 协会审批高级教练员,中、初级教练员暂由协会审批,根据各地发展状况,适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 地方协会审批。
第十六条 被授权审批工作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须每年 底将本年度已批准的教练员信息汇总上报协会。
第六章 培训及考核认证
第十七条 各级教练员培训由协会批准举办,或授权相 关体育主管部门举办,或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举办,举办单 位须提前 3 个月向协会提交承办培训班的申办书及相关材料, 经批准后举办。
第十八条 培训授课讲师由协会从讲师库中选派。 第十九条 培训学时要求
(一)初级教练员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10 学时;
(二)中级教练员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(包含初 级教练员培训学时);
(三)高级教练员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80 学时(包含中 级教练员培训学时)。
第二十条 完成规定课时的培训,通过协会或者协会指定方式考核后,承办单位在考核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协 会报送相关材料。
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信息将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。
第七章 证 书
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等级证书是协会认定的唯一代表其 无线电测向运动教学、训练技术能力的证明。
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设计、印制,免费提供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二十四条 高级教练员等级证书由协会发放。中级及 以下教练员等级证书暂由协会发放,根据各地发展状况,适 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发放。
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办教练员等级证书的,由教练员原 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审批单位批准后, 方可补办。
第八章 注 册
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。各等级教练员注册须年满 18 周岁,超过 60 周岁停止注册。
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按双年度向协会进行注册;至少四 年内参加一次教练员等级注册培训考核。
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未按时注册或连续 4 年未从事培训 教学工作的,其教练员资质将自动失效;须经再次培训、考 核合格后,方可恢复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负责 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